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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只要是在犯罪的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损害,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即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所以,乙也要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共同犯罪中乙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加以从宽考虑。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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