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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详解】

根据民法原理,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担着法人所要执行的各种职能,分支机构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法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此案中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即属于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所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南海公司承担,其与华海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签订以后,南海公司将该经营部承包给杜某,但经营部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南海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与华海公司的合同仍然存在,并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虽然南海公司与杜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但该承包合同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属于南海公司与杜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华海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应当由南海公司承担责任,其应根据合同约定交付100辆摩托车,且其拖延不履行交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定金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此案中南海公司不能交货,则华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南海公司除承担定金责任外,如果华海公司有损失,南海公司仍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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