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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5月,王某因犯抢劫罪与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因服刑期间表现不错,1996年5月被假释。1998年10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2年4月,王某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交待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5)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表现正常。到2002年4月,其因参与一起重大诈骗犯罪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的真实姓名为“汪某某”,因其在1981年的元月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他作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惩罚而改名为“王某”。

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假释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追诉时效以及数罪并罚 制度等,解答的入手处是对《刑法》第86条第1款关于撤销假释规定的理解,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的,发现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不同于漏罪,其必须是在考验期间发现的才应撤销假释),而并罚的时候会涉及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问题。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有新罪。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把前面因犯数罪所判处的16 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的刑罚,与盗窃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3)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因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之内所犯的,符合累犯特征,应当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这样确定:首先,对其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 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执行完的刑罚即3年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诈骗罪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所判处的刑罚即第二步所确定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有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仍需要执行。

(5)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此时发现的是漏罪,而发现的时间在假释考验期 满之后,故不能撤销假释;虽然该漏罪至今已经有20余年,但由于王某在行为当时就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一直在逃避侦查与审判,故其爆炸罪不受追诉时效之限制,应以爆炸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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