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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000元。

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均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张某,系因二人的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 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 3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 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此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害事件,学校对学生纪律及安全注意不够、上课时间老师未到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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