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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末诉讼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详解】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为配合官制改革及一些新的诉讼法规的颁行,清政府对相传已久的旧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虽然由于守旧势力的干预和影响,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诉讼法律、法规的修订步履维艰,但也初步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和法律术语。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推行的司法改革,如同整个“变法修律”、“预备立宪”活动一样,大多停留在文字上,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这些诉讼制度上的改良与改进的意义,仅在于为中国司法诉讼制度的近代化过程积累了材料,准备了舆论,提供了初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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