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万元。董事会有 8 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 12 %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 1 )选项 A :董事人数已经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选项 B :监事会(单个监事不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选项 C :李某持有的表决权在 10 %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选项 D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无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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