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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买盐酸3000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盐酸3000 升,并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盐酸发运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不料在运输途中,一罐盐酸从车上掉落,导致盐酸泄漏,将在路上行人丁的左臂大面积灼伤。丙运输公司因此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盐酸按时发运至乙处。丁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乙公司也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此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2)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3)对于甲公司、乙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问应当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民法典律关系;甲公司、丙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民法典律关系。丙运输公司和丁之间存在侵权责任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违约责任关系。

(2)丁的损失应当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该类损害属于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质,对于该类物质造成他人伤害的,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虽然丙运输公司是为甲公司承运,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丁的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甲公司违约是由第三人(丙运输公司)的行为所致,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运输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按时送货有过错,不能免责,丙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典》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法典》第121条(合同的相对性)。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本案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故应当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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