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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刑罚和刑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从罪名上看,明朝首创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首次规定了奸党罪,犯奸党罪的处刑极重。由于奸党罪在认定上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朱元璋为了扩大奸党罪的打击范围,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作为奸党罪的补充。奸党罪的创设,十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也表明了封建社会晚期皇帝和臣下之间矛盾的加深,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2)从刑罚上看,明朝首创充军刑,并盛行廷杖制。明朝对于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配各卫所充军。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却又没有远近之分,影响恶劣,因此,充军刑的创设,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在刑法领域的恶性发展。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适用非法之刑,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3)从刑法适用原则上看,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而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与唐律相比,明律的特点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特点完全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力求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犯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立法指导思想。“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体现为两个方面: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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