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承发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天,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
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万元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投标价120万元,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 说明理由。
3.说明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
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合理。理由: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本题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报价,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设计变更但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因此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万元设计变更报价。 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理由:因为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
3.不合理。理由:合同中关于“5%即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题中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
4.不能成立。理由:本题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天的违约金10万元。
【命题点与拓展】
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会产生两种后果:(1)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2)可能会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对于第(1)种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赋予了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权利,但必须与工程变更确实后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对于第(2)种后果,合同明确规定,承包人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按照索赔程序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的区别。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全额。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中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数额,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可作为结算价款的基数;而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全部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包括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在签约合同价基础上应给承包人补偿或扣减的费用之和。因此只有在最终结算时,合同价格的具体金额才可以确定。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且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工程延误和工程延期的区别。
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前者所造成的进度拖延,称为工程延误;而后者所造成的进度拖延称为工程延期。当出现工程延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赶工的全部额外开支和误期损失赔偿。对于由于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承包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审批工程延期时间。经监理工程师核实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即新的合同工期应等于原定的合同工期加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本案例由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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