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工程质量合格但尚未竣工,不得主张该权利
- B.实际施工人.分包人不得主张该权利
- C.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D.该权利行使期限为6个月
- E.行使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管理
(1)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承包人尽快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① 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③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④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⑤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⑥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⑦ 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承包人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行使条件:工程质量合格(竣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
第三,行使范围: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除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外;
第四,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 个月(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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